甲酒厂是四川省一家具有50多年历史的企业,其生产的“太岁康”牌高粱酒在该省市场上颇有知名度。近来,云南省的乙酒厂推出了“状元乐”牌高粱酒,其酒瓶造型和包装与“太岁康”的酒瓶造型和包装几乎一样,但两种酒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因“太岁康”高粱酒与“状元乐”高粱酒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厂名、厂址均不相同,故乙酒厂对甲酒厂不构成侵权
- B、因“太岁康”商标仅在四川省内知名,其酒瓶造型和包装又未获得专利,故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 C、因“太岁康”高粱酒和“状元乐”高粱酒的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D、“太岁康”高粱酒和“状元乐”高粱酒的装潢虽然近似,但常喝“太岁康”高粱酒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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