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初,在家待业的钱某通过朋友介绍成为某公司的一名司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月薪为1000元。2011年7月起公司开始拖欠钱某工资,钱某找到公司经理问其原因,经理称公司暂时有困难,以后一旦有钱一定补上。 这样到了2011年底公司已经拖欠前某6个月工资,钱某又找到公司经理要求其立即补齐工资,公司经理称公司没有与钱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钱某为公司提供劳务应按劳取酬,从2011年7月起,钱某的工作量减少了一半,其劳务报酬也应减半。钱某不同意,于2012年初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拖欠他的半年工资并赔偿被拖欠工资1倍的损失。 钱某与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这种关系?
正确答案:
(1)钱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因为他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经提供了有偿劳动,用人单位也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双方已按口头约定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双方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3)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这种关系时,应当首先确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续,并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据此支持申诉人半年工资的合法请求。钱某关于公司赔偿拖欠工资一倍的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因为他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经提供了有偿劳动,用人单位也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双方已按口头约定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双方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3)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这种关系时,应当首先确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续,并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据此支持申诉人半年工资的合法请求。钱某关于公司赔偿拖欠工资一倍的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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