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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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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原为某国营企业的员工,与国营企业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国营企业曾出资对王某进行过培训,双方另签订有服务期协议,并约定了违约的赔偿责任。服务期内,该国营企业与某外资企业合资,改制成为中外合资企业,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更名的相关手续。改制后,王某向合资企业表示:由于企业性质、企业名称都已不是原劳动合同的企业方,导致原劳动合同实际解除。由于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企业方,因此合资企业应当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资企业则表示,服务期协议应当继续履行,如果王某离职是违约行为,非但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当承担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王某提出的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其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是否有依据?为什么?

正确答案: 王某提出的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律规定,企业改制后,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因此本案中劳动合同并未因企业合资而解除或者终止,因此王某要求办理退工手续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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