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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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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学意见。

正确答案: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男女双方均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或其他重型精神病,婚配双方均为智力低下,特别属遗传因素引起者应建议“不宜婚配”。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者,如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应建议“不宜结婚”。
(2)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或尚未稳定满2年者,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应建议“暂缓结婚”。
(3)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学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施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对于X连锁隐性遗传病应告知其行产前诊断,控制生女不生男,淘汰致病基因。
(5)已发展到威胁生命的重要脏器疾病或晚期恶性肿瘤者,结婚生育会使已患病症加重或影响子女健康者,应根据病情“劝阻结婚”。
(6)婚前医学检查结束后,对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并已接受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者,可出具“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的证明。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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