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彭某与妻子范某已生育一个女孩,按规定,可以照顾其再生育一个孩子。彭某为了保证再生一个男孩,在其妻子怀孕5个多月的时候,托人找到某镇服务站技术员姜某,要求通过做B超鉴定一下其妻子怀的是男孩还是女孩。最初,姜某不予鉴定,后来,彭某给了姜某1000元钱,姜某才给其作了鉴定,并告诉彭某鉴定结果是女孩。回去后,彭某就带着妻子到一家私人医院作了流产手术。请问,此事中对姜某应当如何处理?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的,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本案中,姜某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违反了上述法律,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本案中,姜某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违反了上述法律,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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