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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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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在其晚年阐述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时曾指出:“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并非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总是得到实现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特别应注意的是,他在当时还强调这一事实:“被忽略的还有一点,这一点在马克思和我的著作中通常也强调得不够,在这方面我们两人都有同样的过错。这就是说,我们大家首先是把重点放在从基本经济事实中引出政治的、法的和其他意识形态的观念以及这些观念为中介的行动,而且必须这样做。但是我们这样做的时候为了内容方面而忽略了形式方面,即这些观念是由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产生的。” 问:恩格斯的这两段话的大意是什么?

正确答案: 恩格斯这两段话的大意是:
第一,政治、法律、哲学等因素的发展都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有反作用;政治、法律等因素是在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互相影响的。
第二,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开始提出唯物史观时将重点放在经济基础对政治、法律等观念以及根据这些观念所产生的行动的决定作用上,这在当时是应当这样做的。
第三,但在这样做时为了强调经济因素这一内容的决定作用而却忽略了由经济因素所决定的那些形式,即政治、法律等观念本身“由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产生”的问题。法律的产生方式和方法也就包含了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律的影响。
第四,以上所讲的忽略是一个“过错”,但却是“应当这样做”时所造成的,是无法避免的。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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