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案中应当由县工商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是个体工商户刘某不服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本案应由被告县工商局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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