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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78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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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居民陈某于2000年9月为其年逾五十的父亲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在投保时填写的年龄是49岁,保险期限为两年。2002年9月,又续保两年。2003年3月,陈某的父亲在外突然死亡,陈某在办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接到陈某申请后,当即去做了一番调查,最后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理由是保险公司在审查中发现陈父在投保前患有重病,系带病投保,而且陈父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50岁),陈某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了保险欺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又据传闻说陈父是自杀身亡,法律明文规定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则有证据证明其父生前患的是支气管炎、高血压,不属于人寿保险条款中禁止投保的疾病范围之一。且其父自杀的消息也只是传闻,保险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双方僵持不下,陈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能否以保险欺诈为由拒绝给付?

正确答案:不能。理由:(1)被保险人陈父确实已经超过了法定投保年龄(50岁),但本案中陈某是2000年投的保,2003年保险公司才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4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故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应当以年龄欺诈为由解除合同。
(2)陈父的病不属于有关人寿保险条款中禁止投保的范围,人到老年总会有一些病痛的,这是不可避免的事实。所以人寿保险公司规定了一定范围的禁保条款,但对于一些常见的老年病是不予禁止的。否则,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即以“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理赔,那么几乎对所有老年人都可以拒绝给付,这显然是于法于理都行不通的。综上,保险公司无权以保险欺诈为由拒绝给付。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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