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违反《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的规定:侵占、破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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