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A公司与B公司各出资500万元成立了C公司。同年3月,C公司出资300万元,与D公司、E公司成立了F钢材批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6年1月,A公司因欠H公司600万元货款无法偿还,被起诉至法院。经查,A公司由于长期经营不善,已无财产可供执行,F公司从国外刚进口一批紧俏螺纹钢,价值800万元,H公司遂向法院提供担保,要求法院对该批螺纹钢实行财产保全。H公司的主张有无依据?
正确答案:在该案中,A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0%),C公司是F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30%)。A公司是H公司的债务人,应当以A公司的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对C公司的50%股权)来担保债务的清偿。但螺纹钢的所有人是F公司,而F公司并非是H公司的债务人,因此不能对H 公司的财产实行财产保全。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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