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中共党员,T县卫生局副局长(副科级);李乙,中共党员,T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赵丙,非中共党员,T县国有医药公司技术部高级工程师;张丁,非中共党员,T县大槐树村村委会主任;孙戊,中共党员,某医药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民营企业)负责人。 经查,(1)2017年2月,五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T县新华彩印股份有限公司,每人各占20%的股份。 (2)2017年以来,孙戊为了销售公司的医疗器械,利用各种机会,分别给予王甲20余万元、李乙1万元,王甲、李乙商定孙戊公司为县人民医院特供商。 (3) 2017年4月,T县国有医药公司公开招标采购医疗用品,赵丙作为采购小组成员,收受孙戊人民币5万元,并承诺为其提供帮助。 (4)为了与大槐树村委会合作组建公司,孙戊送给张丁价值10万元的汽车一辆。 关于王甲、李乙、赵丙、张丁、孙戊共同出资注册成立T县新华彩印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下列()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行为。
- A、王甲
- B、李乙
- C、赵丙
- D、孙戊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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