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甲在个人的E-mail信箱中向全班同学每人的E-mail信箱发送了新年致词,同学乙认为该新年致词非常有意义,将其转载到BBS(因特网上的电子布告版)上,甲认为乙侵害了其发表权及复制权,乙认为甲在给全班同学E-mail信箱发信时已完成发表行为,将其转载到BBS上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为个人欢赏目的的合理使用。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甲通过E-mail信箱向全班同学的私人信箱发信,属于私人通信,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公之于众,全班同学是一个特定的范围。乙未经甲同意将其信件转载到BBS上,乙侵害丁甲的发表权,BBS是-个公共布告栏,任何人都能看到,达到公之于众的效果。乙将甲的新年致辞放在BBS上,实施了复制行为,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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