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都是已成年的男子。某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人聚集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艘装有出El衣料的货船,盗得出口衣料三捆,价值人民币三千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被告人平分。本案中甲、乙、丙、丁所处的地位如何?从他们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上来划分,是属于哪一种形式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1)甲、乙、丙、丁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故意盗窃中,甲是主犯,乙是从犯和教唆犯,丁是从犯,丙是胁从犯。该共同犯罪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2)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3)本案中,甲提出盗窃财物、分派乙准备匕首和自行车、分派丁去窥视作案地形、指派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属于主犯;乙准备犯罪工具、参与直接实施盗窃行为、威胁丙,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和教唆犯;丁窥视作案地形属于为犯罪创造有利条件的行为,同时还参与直接实行盗窃行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丙参与盗窃财物的共谋、因受威胁而实施了销赃的帮助行为,属于胁从犯。
另外,甲、乙、丙、丁在喝酒时商定到江边货船上盗窃财物,表明该共同犯罪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2)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3)本案中,甲提出盗窃财物、分派乙准备匕首和自行车、分派丁去窥视作案地形、指派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属于主犯;乙准备犯罪工具、参与直接实施盗窃行为、威胁丙,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和教唆犯;丁窥视作案地形属于为犯罪创造有利条件的行为,同时还参与直接实行盗窃行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丙参与盗窃财物的共谋、因受威胁而实施了销赃的帮助行为,属于胁从犯。
另外,甲、乙、丙、丁在喝酒时商定到江边货船上盗窃财物,表明该共同犯罪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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