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题:某食品厂为一般纳税人,9月份有以下经济业务: (1)向食品公司销售A品牌银耳罐头一批,开具专用发票,货款200000和增值税34000元; (2)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B品牌银耳罐头150箱,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货款9000元; (3)分给职工B品牌银耳罐头50箱作为集体福利; (4)向县林场购入材料银耳一批,支付价款60000元,已验收入库; (5)向制罐厂购入易拉罐一批,货款50000元,支付增值税8500元,取得专用发票;另取得该批货物的运费发票,支付运费1000元,保险费300元。 (6)购入设备一台,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8500元。 上述业务中的发票符合规定,并且经过税务机关认证。计算该纳税人9月份应纳增值税。
正确答案:
(1)当期销项税额=200000×17%+9000÷(1+17%)×17%+50×9000÷(1+17%)÷150×17%=39143.59元。
(2)当期进项税额=60000×13%+8500+1000×7%+8500=24870元。
(3)应纳增值税=39143.59-24870=14273.59元。
(2)当期进项税额=60000×13%+8500+1000×7%+8500=24870元。
(3)应纳增值税=39143.59-24870=14273.59元。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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