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至10月间,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将5000余吨污泥倾倒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林角圩桥西南侧的池塘内,该区域属平湖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上述污泥中的含铬污泥是海宁蒙努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浙江大众皮业有限公司、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在制革生产过程中所产生,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蒙努集团等四家公司将上述制革污泥委托给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去年11月1日,平湖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今年4月8日,环保部门认定被告绿谊公司的倾倒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被告绿谊公司限期清除上述污泥,并对被告绿谊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能否通过民事诉讼保护公共利益?
正确答案:
此案属于部分法人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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