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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4律师执业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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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毕业于某高等政法院校。2002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即加入某律师事务所。2004年因介绍案件成为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隐名合伙人。2007年,因办理涉外案件出名,就与另外两人合伙创办一家律师事务所,名称为“亚洲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刚成立时,由于案源较少,该律师事务所就采取了一些业务推广措施。例如周律师经常邀请自己做法官的同学到律师事务所参加活动,沟通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该律师事务所多次在省法院门口举行义务法律咨询;周律师在个人介绍时暗示自己与法官的同学关系等。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上述材料中哪些方面是违法的?

正确答案: (1)周某于2002年加入某律师事务所后又成为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违反了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规定。
(2)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亚洲”和“涉外”不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中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地区的名称”,“不得含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字样”的规定。
(3)周某与其做法官的同学的活动,违反了律师不得以不正当动机与司法人员接触的规定。
(4)周某违反了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过去的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
(5)该律师事务所在省法院门口举行义务法律咨询,违反了不得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的规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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