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正确答案:(1)公开原则:政府信息公开首先必须坚持“公开”这一基本原则,换句话说,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原则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带有基调性的原则,它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立起全新的认识,改变落后的思维方式与工作方式,彻底摒弃传统的政府以垄断或控制信息为惯例,以“不公开”为基本原则的做法,让政府信息真正走向公开,避免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对政府信息进行封锁,以架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原则是基础性的,也是与传统的原则和政府的惯常做法大相径庭的,必须花大力气予以贯彻实施。
(2)权利原则:政府信息的公开不能仅仅把它看作是政府机关的一种办事制度,而应把它看作是公众的一种权利。如果信息公开仅仅只是一种办事制度,就意味着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随意性比较大,实施中缺乏保障与制约。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种公众应得的权利,必然可以有效保障公众的信息获取权。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可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3)利益均衡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点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体现,权利人在获得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同样必须承担相应的业务,最主要的是既不能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利益均衡原则对保证公众更有效地行使知情权,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4)不收费原则:政府机关利用自己手中所拥有的信息对信息需求者进行吃、拿、卡、要,或者通过各种间接方式谋取不当利益,在我国各地各级政府部门均有发生。这种长期形成的信息寻租现象对政府信息公开极为不利,如果继续放任政府机关借自身拥有的信息牟利,或者变相抬高公众获得信息的成本,都会影响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而且也会加重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负担。所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不收费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对杜绝政府相关部门利用信息牟利有很强的制约作用,也有效地保障了公众的权利。当然,信息不收费并不是什么费用都不能收,为了保障公平,减轻政府机关的负担,也为了杜绝各种不合理的申请行为,权利人是应该承担检索、复制与寄送信息的成本等费用的。
(5)自由使用原则:自由使用原则是指政府信息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后,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对政府信息进行再加工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开发,政府机关不得禁止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也不得主张政府信息的版权保护或类似保护。
自由使用原则可以有效地调动民间对政府信息开发的积极性,促进政府信息的多层次开发和应用,对更有效地发挥政府信息的价值和作用很有意义,同时还可加强政府机关的服务意识,降低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成本,对加快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也不无帮助。
(6)救济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救济原则,是指当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认为其知情权或第三人认为其隐私权或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可以根据相应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救济原则是为了体现“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思想,使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与第三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与其他权利。
(2)权利原则:政府信息的公开不能仅仅把它看作是政府机关的一种办事制度,而应把它看作是公众的一种权利。如果信息公开仅仅只是一种办事制度,就意味着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随意性比较大,实施中缺乏保障与制约。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种公众应得的权利,必然可以有效保障公众的信息获取权。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可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3)利益均衡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点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体现,权利人在获得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同样必须承担相应的业务,最主要的是既不能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利益均衡原则对保证公众更有效地行使知情权,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4)不收费原则:政府机关利用自己手中所拥有的信息对信息需求者进行吃、拿、卡、要,或者通过各种间接方式谋取不当利益,在我国各地各级政府部门均有发生。这种长期形成的信息寻租现象对政府信息公开极为不利,如果继续放任政府机关借自身拥有的信息牟利,或者变相抬高公众获得信息的成本,都会影响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而且也会加重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负担。所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不收费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对杜绝政府相关部门利用信息牟利有很强的制约作用,也有效地保障了公众的权利。当然,信息不收费并不是什么费用都不能收,为了保障公平,减轻政府机关的负担,也为了杜绝各种不合理的申请行为,权利人是应该承担检索、复制与寄送信息的成本等费用的。
(5)自由使用原则:自由使用原则是指政府信息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后,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对政府信息进行再加工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开发,政府机关不得禁止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也不得主张政府信息的版权保护或类似保护。
自由使用原则可以有效地调动民间对政府信息开发的积极性,促进政府信息的多层次开发和应用,对更有效地发挥政府信息的价值和作用很有意义,同时还可加强政府机关的服务意识,降低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成本,对加快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也不无帮助。
(6)救济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救济原则,是指当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认为其知情权或第三人认为其隐私权或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可以根据相应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救济原则是为了体现“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思想,使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与第三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与其他权利。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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