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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江河荡荡,治道泱泱,人类5000年文明史乃是一部人逐渐被“发现”、人逐渐成其为“人”的历史。人类社会之种种迷失、种种误途,倘以观念史检视,皆因对人的认识不清而起。 承认和肯定人的主体性、高贵性应该是一切制度文明的根基,历史上一切对人的践踏、奴役和屠杀,皆是没有将“人”置于宇宙的中心位置上。 在某些学者看来,社会历史的演进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其一是神本时代,神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二是物本时代,对自然的征服和对物质的追求构成时代的主题;其三是社本时代,社会整体构成个人自由的尺度;其四乃是今天我们所极力张扬的人本时代。人本时代的开启标志着人不再是手段和被奴役的对象,人将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成为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 法治是一项世俗的事业,真正的法治不是在追求神性的证成,而是把人作为万物的尺度。本世纪之初武汉大学李龙教授率先提出了“人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的提出意味着一切制度必须经受人权尺度的衡量,所有阻碍、限制人的自由发展的制度构成必须予以抛弃;人本法律观强调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对人的终极价值的追求,这既给我们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也赋予了我们艰巨而光荣的使命。李教授认为,人本法律观是一种人道的法学观。他认为“人本法律观”中的“人”,外延是每一个人,是所有的人;内涵则是指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同时,李教授还从四个方面论证了“人本法律观”的衡量标准,主张以人为本不是以弱势群体为本,而是以人的平等保护为准;以人为本不是以消灭有差异的人为本,法律本来就是解决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的工具;以人为本不是以神为本,它强调理性生活的个体以及该理性主体自我选择的权利;最后,以人为本不是以国家为本,而是以百姓为本,必须回应和满足公民的利益需求。 上述资料中写道:“法治是一项世俗的事业,真正的法治不是在追求神性的证成,而是把人作为万物的尺度。”请结合你对这句话的思考和对全部给定资料的理解,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 要求: 1.自选角度,立意明确,有思想性; 2.参考“给定资料”,但不拘泥于“给定资料”; 3.语言流畅; 4.1000~1200字。

正确答案:以人为本是法治的终身价值追求
法治的实现的确需要良法,但“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的奠基和弘扬,人的主体性的充分彰显无疑也是法治得以顺利实施并达至理想目标的关键。马克思·韦伯认为:“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法治是源于人类对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命运的一种制度安排,“以人为本”则是深藏在它背后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最高的精神力量。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在法治层面,就是充分尊重和体现人的价值,为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从终极意义上讲,依法治国就是要通过法治实现关照人自身,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的目标。可以说,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安定和人民幸福。只有体现人民幸福、人自身得到全面发展的发展观才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如果没有“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对法治的支撑,依法治国就只会是空洞的口号,而失去实际意义,甚至可能导致“恶法之治”。“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涉及法治建设方方面面,贯穿法治建设的始终,是依法治国的真正本质和核心。
以人为本的法治就是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自由是依法治国的价值选择。而民主、自由所体现的人本精神,完全符合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成为依法治国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因此,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都必须把维护人的权利放在最高位置上。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任何一个法治环节都不能忽略:立法工作要加快民生和社会领域立法步伐,要征求民意,科学立法;司法工作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执法工作要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者的能力和水平。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根本,贯穿法治的始终。以人为本应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精神支柱。正如毛泽东所讲的:“被束缚的个性如得不到解放,就没有民主主义,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应以彻底解放人作为最高宗旨,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牢固地奠定法治大厦的人文根基,才能彰显出法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关怀。法治建设以人为本是方向、是目标,更是动力,只有坚持法治建设以人为本,法治中国之路才能越走越宽,越走越光明。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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