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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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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采用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全费用单价计价,混凝土分项工程的全费用单价为446元/m3,直接费为350元/m3,间接费费率为12%,利润率为10%,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按月结算;工程量以监理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为准;工程保留金按工程进度款的3%逐月扣留;监理工程师每月签发进度款的最低限额为25万元。施工过程中,按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提出了一项工程变更,施工单位认为该变更使混凝土分项工程量大幅减少,要求对合同中的单价做相应调整。建设单位则认为应按原合同单价执行,双方意见分歧,要求监理单位调整。经调整,各方达成如下共识:若最终减少的该混凝土分项工程量超过原先计划工程量的15%,则该混凝土分项的全部工程量执行新的全费用单价,新全费用单价的间接费和利润调整系数分别为1.1和1.2,其余数据不变。该混凝土分项工程的计划工程量和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变更后实际工程量见.表2—10。 【问题】 1.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达成协议,监理单位应如何处理?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什么为依据? 2.监理单位在收到争议调解要求后应如何进行处理? 3.计算新的全费用单价,将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填入表2—11相应的空格中。 4.每月的工程应付款是多少?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应是多少?

正确答案: 1.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达成协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2.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3.新的全费用单价计算见表2—12。

4.每月的工程应付款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
(1)每月的工程应付款。
1月份工程量价款:500×446=223000(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23000×(1—3%)=216310(元)。
因低于监理工程师签发进度款的最低限额,所以1月份不付款。
2月份工程量价款:1200×446=535200(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535200×(1—3%)=519144(元)。
2月份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为519144+216310=735454(元)。
3月份工程量价款:700×446=312200(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312200×(1—3%)=302834(元)。
3月份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为302834元。
4月份累计计划工程量为4300m3,累计实际工程量为3200m3,实际工程量比计划工程量少1100m3,累计减少量超过计划工程量的15%以上,因此全部工程量单价应按新的全费用单价计算。
4月份工程量价款:800×458.87=367096(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367096×(1—3%)=356083.12(元)。
4月份应增加的工程款:(600+1200+700)×(458.87—446)×(1—3%)=29961.36(元)。
(2)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为356083.12+29961.36=386044.48(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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