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为某高校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3年6月,王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元。开业后生意兴隆,王明先后雇佣工作人员10名,但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因经营不善,负债10万元。王明决定于2004年6月将企业自行解散。王明将该独资企业自行解散的行为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①投资人决定解散;
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本例中王明将该独资企业自行解散的行为是有效的。
①投资人决定解散;
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本例中王明将该独资企业自行解散的行为是有效的。
答案解析:有
微信扫一扫手机做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