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谐”牌自行车,2010年度实现会计利润6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50万元。2011年年初,该厂财务人员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销售自行车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595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58.5万元。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25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 (2)发生财务费用125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利息54万元,支付因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全年借款利息71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4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750万元,业务宣传费186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3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5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62万元。 (5)发生营业外支出91万元,其中:通过具备法定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85万元,用于该市所属某边远山区饮用水工程建设。当年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6万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1%,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560万元(已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 (1)国债利息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12=37(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5×60%=22(万元) (3)补充养老保险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10%=6(万元)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7+22+6=591(万元) (5)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591×25%=147.75(万元) (6)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150-147.75=2.25(万元)计算2010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①国债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②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的利息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1000×6.1%=10(万元);
③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0+186-(5950+58.5÷1.17)×15%=36(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25(万元);
⑤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5%=34(万元);
⑥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600×12%=13(万元);
⑦税收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600-25+10+36+25+34+13+6=699(万元)
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99×25%=174.75(万元)
201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174.75-150=24.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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