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4.3条为强制性条文,该条文规定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专设”即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建筑物的金属体,请问具体怎么执行?是否可优先执行第4.4.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正确答案:
对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先执行第4.3.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对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先执行第4.4.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对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先执行第4.4.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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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4.3条为强制性条文,该条文规定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专设”即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建筑物的金属体,请问具体怎么执行?是否可优先执行第4.4.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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