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1996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2000年2月6日,华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0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3月10日,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 3月15日,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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