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是集体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粮食为原料生产销售各种白酒。2004年5月,审查2003年度纳税情况。2003年度“损益表”有关数据如下:1月~12月产品销售收入1500万元,折扣销售50万元,全年利润总额100万元,已按账面利润提取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3万元。经进一步核查有关账证,发现如下问题:⑴按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应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企业提取坏账准备12500元。该企业应收账款年末余额为2000000元,应收票据年末余额500000元,年初“坏账准备”科目无余额。⑵2003年7月2日,将2.5吨成本价100000元的特制低度大曲一批发放给职工(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计提增值税17000元,会计账务处理为:借:应付福利费132000贷:库存商品──特制大曲1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5000经核定,企业2003年已缴增值税再无其他问题,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无余额。⑶企业12月份将一幢房屋作价1000000元转让给某银行冲抵长期借款1000000元。该房屋账面原值1200000元,已提折旧400000元,发生清理费用(含印花税)1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借:长期借款1000000累计折旧400000贷:固定资产1200000银行存款10000营业外收入190000⑷“管理费用”账户全年借方发生额500000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专栏累计发生额82500元,“其他”栏中反映违反防火安全罚款支出5000元;“财务费用”账户全年借方发生额490000元,其中:未完工程借款利息支出200000元、银行逾期还款罚息支出20000元;“营业外支出”账户全年借方发生额为110000元,其中对街道绿化赞助支出10000元,支付非公益性捐赠5000元。⑸“投资收益”45000元,其中,国库券利息收入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5000元,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30000元,分回利润已在当地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⑹2002年有尚未弥补的亏损80000元。根据所给资料顺序扼要指出各经济业务存在的问题
⑴应提坏账准备10000元,多提25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⑵企业错按成本价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错用消费税税率按成本价15%计提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100000×(1+10%)÷(1-25%)=146666.67元;
应补增值税=146666.67×17%-17000=7933.33元;
应补消费税=146666.67×25%+5000×0.5-15000=24166.67元;
应补城建税=(7933.33+24166.67)×7%=2247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7933.33+24166.67)×3%=963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6666.67-100000-24166.67-2247-963=19290元;
⑶企业以房屋抵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应补缴营业税=1000000×5%=50000元;
应补城建税=50000×7%=3500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50000×3%=1500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0+3500+1500=55000元;
⑷①按税法允许列支业务招待费=[15000000-500000+100000×(1+10%)]×5‰=73050元,企业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825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450元。
②防火安全罚款支出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这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③银行逾期罚息支出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税前扣除;未完工程借款支出应计入在建工程,挤占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元。
④绿化赞助支出属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两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
⑸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由于联营方与投资方税率相同,因此也不存在补税的问题;企业债券应纳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00元。⑹按规定,上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本年度税前弥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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