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甲股份公司的副董事长,连续多年持有公司12%的股份,2006年1月,因涉及现董事长B严重违反《公司法》和章程进行活动一事,A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以更换董事,并通过更换董事来更换董事长。董事会对此未予答复。A又向监事会要求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监事会不予理睬。2个月后,A遂自行向公司股东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待审议事项为更换董事。2006年5月8日,临时股东会召开,会议过程中,B表示应由他来主持会议,遭到A的拒绝,会议最终使B落选。B主张该临时股东会的召开违反了《公司法》,剥夺了《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权,请求法院判决该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法院能否支持B的主张?
正确答案:根据《公司法》第102条,A对权利的行使自始至终是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法院不应支持B的主张。
答案解析:有
微信扫一扫手机做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