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汉族,1971年1月2日生,山东省威海市人,无业,无前科劣迹。李某家的渔船上有许多鳗鱼苗,捕鱼收回来的鳗鱼苗都在船上。同村的张某对之早有窃取之心,但李某在捕鳗鱼苗高峰期基本每晚都在船上的船舱里睡觉,以守护鳗鱼苗,张某一直未找到下手机会。2005年5月4日深夜,张某准备了一把铁锁悄悄来到李某船上,先用铁锁锁住李某睡觉的舱门,再偷偷地从鳗鱼苗网里偷走650条鱼苗。李某被张某偷盗的声音吵醒,起身发现舱门被锁,使劲拉门但无法打开,张某趁机将船上650条鱼苗带走,待李某找人打开门之后,张某已不见踪影,遂向派出所报案。另张某销赃后得款5300元。在张某偷鱼苗的时候,正巧被邻船一名患有痴呆症男子看见,派出所将其带回对张某进行了指证,并详细做了笔录。请问该男子能否作为证人?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该男子不能作为证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本案中,痴呆症男子属于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没有作为证人的资格。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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