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著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动侵犯了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甲的主张成立。署名顺序反映着各个合作作者在创作作品中的贡献和作用的差别,作者和社会舆论对此都极为重视。”因此,对于擅自更改作者署名顺序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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