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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招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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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经区工商局注册登记,开设了一个杂货店,经营烟酒、日用百货等商品。某日区工商局找到甲,说有人反映他销售假烟。甲说自己近期所售出的香烟系从厂家直接购得,不可能是假的。而工商局则坚持认定其销售假烟,对其进行罚款。甲对处罚决定不服,并拒绝缴纳罚款。第二天,工商局又对甲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决定。甲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局的罚款决定和责令停业的处罚决定。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被告提供作出处罚行为的依据。区工商局接到应诉通知后,觉得处罚材料不充分,可能败诉,立刻派人进行调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法庭对这些证据不予承认。法院还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停止执行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法院能否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定?

正确答案:可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停止被诉处罚行为的执行是合法的。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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