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A机械厂2001年12月经过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订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为300万元。B厂为争取今后的业务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上订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2002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270万元贷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介绍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介绍费”支出入了帐,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 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行为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折扣,即让利。是指在成交的付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但该款项并不能支付给当事人一方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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