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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78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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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厂向甲公司提供某种化工原料100吨,货款总额为110万元,甲公司须预付40万元违约定金。合同订立之后,甲公司开出汇票委托书,载明:汇款人甲公司;汇款用途:定金;汇款金额:40万元;收款人:乙厂。在银行办理汇票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将汇票用途误写成货款。甲公司财务人员收到汇票后,未经查看就将其交给乙厂,同时,乙厂财务人员也开具了“收到货款40万元”的收条。后乙厂未能履行合同,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双倍返还定金,乙厂认为,双方之间的定金约定已改为预付货款,不适用定金罚则。法院认为,甲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误将定金写成了预付款,不能代表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故乙厂主张定金已变更为预付款不能成立。乙厂接受定金后,不按照约定供货,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定金数额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定金是担保合同债务履行的方式,根据其设定目的和发生的效果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见,我国担保法对定金的规定,除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外,尚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功能。此原则性的规定并未禁止当事人之间合意其他定金形式。定金的数额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同时法律有规定了最高限额。《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解释》第121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10万元,按法定最高限20%计算应为22万元,当事人约定时40万元,超过了法定最高限,超过部分无效,故应按22万元确定本案定金数额,乙厂须双倍返还的数额为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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