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E轮按归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E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后大火虽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熔化。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A公司承担。
因为
(1)本案货物因遭遇雷击的自然灾害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单独海损),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2)货物损失是因雷击所致,对此承运人无过失,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
(3)本案买卖合同选择FOB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因为
(1)本案货物因遭遇雷击的自然灾害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单独海损),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2)货物损失是因雷击所致,对此承运人无过失,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
(3)本案买卖合同选择FOB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答案解析:有
微信扫一扫手机做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