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2008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2)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3)"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5万元,广告费和宣传费35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 (5)"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 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不得从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 )。
- A、5000元
- B、100000元
- C、150000元
- D、200000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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