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强在临街位置开设一家“三味书屋”,并领取了经营执照。经营了一段时间后,赵强将书店转给王明和张君经营,但仍使用原经营执照。某日,书店的牌子突然坠落,正好将放在书店门口的某大学学生王非的自行车砸坏,并将放在自行车上的一台电脑显示器砸坏。 就损害赔偿一事,王非与王明和张君交涉,二人推说赵强是业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赵强则推说书店早已经交由张君和王明经营。为解决赔偿问题,王非以赵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给自己造成的自行车以及电脑显示器的损失共计3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赵强突发车祸死亡。 本案中谁应当作为被告?为什么
正确答案:赵强、王明、张君为共同被告。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经营者不一致的,其为共同被告。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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