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5名发起人募集设立了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共计3000万股,其中甲持股20%,任公司总经理。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召集方式及表决程序未做规定。2012年8月4日,甲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公司增资方案。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8月5日向记名股东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于次日向无记名股东发布公告,要求全体股东于2012年8月15日前往公司所在地参加会议讨论公司增资事宜。乙因为不同意甲的提议而未出席会议。此次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三项决议:第一,通过公司增资方案;第二,改选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选举工会主席赵某为公司职工董事。会后,该公司根据此会议决议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应变更登记。乙认为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违反法律规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乙所提起的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有权提起诉讼
- B、甲、丙、丁、戊和公司应为共同被告
- C、人民法院可以应被告的请求,要求乙提供相应担保
- D、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相应变更登记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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