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甲乙丙丁戊5人商量在我国筹建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甲乙为中国人,且其住所在国内,丙为美籍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丁戊是仍外国来华做短暂停留,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五人决定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他们完成拟订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并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但是在创立大会上,大会却决议公司不成立,结果导致公司未能成立。后经核算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共发生各项费用7000元,另还欠某银行借款4000元,同时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共向社会募集股款2000万元。请问:该公司发起人的状况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有一半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不是要求有中国国籍,该公司5个发起人当中,甲乙丙三人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符合法律超过半数的规定,故为合法。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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