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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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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工农民主政权初期、中期、后期的土地立法。

正确答案:(1)土地法规的三个发展阶段
①土地革命前期(1927年至1931年)的土地法
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主要是《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上述法规在毛泽东影响指导之下制定而成,其基本立法思想正确,但由于缺乏经验,也存在一定错误。
②土地革命中期(1931年至1934年)的土地法
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以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为代表。它适用时间最长,受“左倾”思想干扰很大,错误严重。
③土地革命后期(1934年至1937年)的土地法
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以共和国《土地政策新的改变》为代表,并发布《关于改变对富农的策略》及《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排除“左倾”干扰,使立法走入正轨。
(2)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内容主要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土地、财产分配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土地所有权等方面的内容。其意义在于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探索土地革命路线积累了经验。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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