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正确答案:(1)《六法全书》的概念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其它单行法规、特别法规。这些法律的汇编通称“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总称。
(2)约法和宪法
①《训政纲领》
第一,制定公布。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常会制定并通过,共6条,是训政时期的政纲。
第二,基本内容。
确立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国民大会职权,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规定“政权”和“治权”的划分。
②《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第一,制定公布。
1931年6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共8章89条。
第二,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体“永为统一共和国”;人民的政权,即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力的行使,由国民党政府训导之,人民只有纳税、服兵役、服从法律的义务;核心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时期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代行国民大会的统治权。
第三,本质。
本着“以党治国”精神肯定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制度。
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一,制定公布。
南京国民政府于1936年5月5日正式公布,因其公布日期,又称《五·五宪草》,共8章148条。
第二,法典结构
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基本相同。只是将原约法中的第3章“训政纲领”改为“国民大会”;第6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分为“中央政府”、“地方制度”两章;第8章“附则”易名为“宪法的实行及修正”。
第三,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标榜该草案尊奉孙中山遗教制定,是“还政于民”实行宪政之始,体现了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精神。实际上草案中的五权分治形式赋予总统极大权力,五权制实则总统独裁制。
④《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以《五·五宪草》为底本的《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定于1947年12月25日施行。共14章175条。
⑤南京国民政府制宪活动的目的和宪法的特点
第一,以根本法形式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
第二,以“五权分立”的国家机构组织形式,掩盖蒋氏独裁。
第三,抄袭资产阶级宪法原则,粉饰法西斯统治。
第四,设置种种法律限制,剥夺人民权利和自由。
第五,确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经济制度。
第六,承认列强在华特权。
(3)刑法及其关系法规
①刑法典的制定
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该部刑法典特别增加《保安处分》一章,是带有法西斯性质的刑法的内容。
②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一,镇压社会的反抗运动。
第二,保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抄袭资产阶级刑法原则。
第五,援用保安处分,残害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
第六,维护封建宗法家庭制度。
第七,维护帝国主义在华权益。
(4)民法及其关系法规
①制定颁布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陆续公布民法典,共计五编,依次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②主要内容
第一,维护土地权益。
第二,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三,承认事实上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确认男尊女卑的父家长统治权。
第六,确认传统的继承制度。
第七,确认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和在华权益。
(5)商事单行法规
①商法的制定
南京国民政府采取民商合一的体制,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另外制定单行商事法规,作为民法特制法。
第一,《票据法》是有关商业上各种支付手段的法规。
第二,《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组织、活动的法规。
第三,《海商法》是调整海上企业商事活动的法规。
②商法的本质和特点
第一,金融方面,商法确立了官僚买办资本的金融垄断地位。
第二,开办公司方面,商法在商业、工业、农业诸方面为官僚买办垄断资本张目。
第三,票据方面,商法方便大地主及大资产阶级结算债权债务、调剂资金短缺。
第四,商法中还增设“外国公司”,为帝国主义垄断资本支配控制中国经济命脉提供了合法条件。
(6)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
①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
第一,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制定出刑事、民事诉讼法典以及单行诉讼法规,建立起诉讼法体系。
第二,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1935年1月1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共9编516条。
第三,南京国民政府于1934年通过修订的《民事诉讼法》,1935年2月1日公布,共9编636条。
②法院组织法
南京国民政府于1932年10月公布《法院组织法》,1935年2月1日施行,共15章91条。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其它单行法规、特别法规。这些法律的汇编通称“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总称。
(2)约法和宪法
①《训政纲领》
第一,制定公布。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常会制定并通过,共6条,是训政时期的政纲。
第二,基本内容。
确立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国民大会职权,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规定“政权”和“治权”的划分。
②《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第一,制定公布。
1931年6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共8章89条。
第二,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体“永为统一共和国”;人民的政权,即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力的行使,由国民党政府训导之,人民只有纳税、服兵役、服从法律的义务;核心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时期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代行国民大会的统治权。
第三,本质。
本着“以党治国”精神肯定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制度。
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一,制定公布。
南京国民政府于1936年5月5日正式公布,因其公布日期,又称《五·五宪草》,共8章148条。
第二,法典结构
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基本相同。只是将原约法中的第3章“训政纲领”改为“国民大会”;第6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分为“中央政府”、“地方制度”两章;第8章“附则”易名为“宪法的实行及修正”。
第三,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标榜该草案尊奉孙中山遗教制定,是“还政于民”实行宪政之始,体现了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精神。实际上草案中的五权分治形式赋予总统极大权力,五权制实则总统独裁制。
④《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以《五·五宪草》为底本的《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定于1947年12月25日施行。共14章175条。
⑤南京国民政府制宪活动的目的和宪法的特点
第一,以根本法形式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
第二,以“五权分立”的国家机构组织形式,掩盖蒋氏独裁。
第三,抄袭资产阶级宪法原则,粉饰法西斯统治。
第四,设置种种法律限制,剥夺人民权利和自由。
第五,确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经济制度。
第六,承认列强在华特权。
(3)刑法及其关系法规
①刑法典的制定
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该部刑法典特别增加《保安处分》一章,是带有法西斯性质的刑法的内容。
②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一,镇压社会的反抗运动。
第二,保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抄袭资产阶级刑法原则。
第五,援用保安处分,残害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
第六,维护封建宗法家庭制度。
第七,维护帝国主义在华权益。
(4)民法及其关系法规
①制定颁布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陆续公布民法典,共计五编,依次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②主要内容
第一,维护土地权益。
第二,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三,承认事实上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确认男尊女卑的父家长统治权。
第六,确认传统的继承制度。
第七,确认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和在华权益。
(5)商事单行法规
①商法的制定
南京国民政府采取民商合一的体制,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另外制定单行商事法规,作为民法特制法。
第一,《票据法》是有关商业上各种支付手段的法规。
第二,《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组织、活动的法规。
第三,《海商法》是调整海上企业商事活动的法规。
②商法的本质和特点
第一,金融方面,商法确立了官僚买办资本的金融垄断地位。
第二,开办公司方面,商法在商业、工业、农业诸方面为官僚买办垄断资本张目。
第三,票据方面,商法方便大地主及大资产阶级结算债权债务、调剂资金短缺。
第四,商法中还增设“外国公司”,为帝国主义垄断资本支配控制中国经济命脉提供了合法条件。
(6)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
①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
第一,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制定出刑事、民事诉讼法典以及单行诉讼法规,建立起诉讼法体系。
第二,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1935年1月1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共9编516条。
第三,南京国民政府于1934年通过修订的《民事诉讼法》,1935年2月1日公布,共9编636条。
②法院组织法
南京国民政府于1932年10月公布《法院组织法》,1935年2月1日施行,共15章91条。
答案解析:有
微信扫一扫手机做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