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0月,辛庆国与任晓兰结婚,他与前妻有一个女儿,名叫辛红,已满8岁。婚后夫妻感情融洽,母女关系也很好。辛庆国于2000年不幸身患重病,于2001年1月病故。此时,辛红已经在某街道工厂上班,能够独立生活。料理完辛庆国的丧事后,任晓兰便回到娘家居住。2003年5月,辛红收到其父亲辛庆国生前完成的一部小说的稿酬40000元,私自留作自己用。而任晓兰于2002年再婚。直到2003年10月,任晓兰才得知辛庆国稿费一事,于是多次找到辛红,要求分得稿费的一半,但都被辛红拒绝。辛红认为,任晓兰已不是辛庆国的妻子,不能继承他的遗产,自己作为辛庆国的唯一的子女,当然有权继承全部遗产。任晓兰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请分析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
(2)关于遗产的范围。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持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持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辛庆国与任晓兰并无其他约定,因此这40000元稿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故辛庆国的遗产有20000元。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本案中,虽然任晓兰已经再婚,但是辛庆国的40000万元稿费是他的遗作所得,当时任晓兰还是他的妻子,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任晓兰和辛红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4)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定额,一般应当平均等。所以,辛庆国的遗产20000元,任晓兰和辛红应各分得10000元;最终任晓兰分得30000元。
(2)关于遗产的范围。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持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持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辛庆国与任晓兰并无其他约定,因此这40000元稿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故辛庆国的遗产有20000元。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本案中,虽然任晓兰已经再婚,但是辛庆国的40000万元稿费是他的遗作所得,当时任晓兰还是他的妻子,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任晓兰和辛红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4)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定额,一般应当平均等。所以,辛庆国的遗产20000元,任晓兰和辛红应各分得10000元;最终任晓兰分得30000元。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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