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创办企业急需用钱,准备向乙借款l00万元,期限为一年。乙同意借款,但是要甲提供相当价值的担保。丙作为甲的好朋友应甲的要求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现借款期限届满,甲创办的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倒闭,无力还款。丙所提供的担保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丙所提供的担保为连带担保。因为丙在主合同上签字的时候并没有明确担保类型,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案中,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因此丙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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