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某电子产品制造公司为扩展中国业务,2017年初设立上海代表处作为常驻代表机构,主要从事与总公司产品销售、境内采购有关的联络活动以及中国市场调查、展示活动。2018年4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代表处账簿设置不健全,收入无法查实,但经费支出项目记载完整,决定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利润率对该代表处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2017年该代表处发生的相关事项如下: (1)1月对租赁的办公场所进行装修,发生装修费用6万元,租期为5年;3月购进办公用电脑一批,支出12万元。 (2)5月通过红十字会向我国某地震灾区捐款16万元。 (3)8月为总公司从苏州购买样品,支付样品费和运输费用10万元;同月领取总公司运至上海的样品并支付报关费、仓储费8万元;为总公司投标某楼字智能系统购买标书支出1万元。 (4)全年发生交际应酬费用30万元,人员工资、福利费用45万元。 (5)通过调取银行对账单,得知代表处2017年银行账户存款的利息收入为15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核定征收2017年企业所得税时,可计入经费支出的捐赠支出为多少?
正确答案:
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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