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石油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主营石油勘探和开发。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5亿元。1998年12月31日甲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13亿元。1998年,甲公司实现产值人民币10亿元,利润6000万元。为了适应开发西北油田的需要,甲公司决定发行3年期10亿元公司债券,年利率为8.32%。由于西部石油勘探开发的前景好,许多证券基金都看好甲石油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在此情况下,甲石油有限公司决定向国内几个基金发行公司债券,先后与5个基金签订了购买公司债券的协议。在公开公告有关文件前,能否公开披露有关信息?甲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正确答案:《证券法》规定:发行债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而本案中,甲公司在公开有关文件前,与几个基金会签订了协议,显然不妥。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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