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鸿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和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2×15年1月1日,中鸿公司以一项固定资产(设备)、一批库存商品作为对价取得B公司股票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占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40%,对B公司有重大影响。交易日,该项固定资产(设备)原值为8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的金额为120万元,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900万元;库存商品的成本为48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500万元(不含税价格)。中鸿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 2×15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 (2)取得投资时B公司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500万元,账面价值为35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一项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为200万元,账面价值为15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摊销。除此之外,B公司其他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3)2×15年6月5日,B公司出售商品一批给中鸿公司,该批商品成本为580万元(未计提过存货跌价准备),售价为630万元(不含增值税)。至2×15年年末,中鸿公司已将从B公司购人商品的60%出售给外部独立的第三方。 (4)2×15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50万元,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增加其他综合收益100万元。 (5)2×16年度,B公司发生亏损5000万元。2×16年年末假定中鸿公司账上有应收B公司长期应收款60万元且B公司无任何清偿计划。至2×16年年末,中鸿公司上述从B公司购入的商品在2×15年未对外出售的40%部分仍未实现对外销售。 (6)2×17年度,B公司在调整了经营方向后,扭亏为盈,当年实现净利润8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和其他事项的影响。至2×17年年末中鸿公司从B公司购人的商品剩余部分全部实现对外销售。假定B公司2×15年、2×16年和2×17年未分派现金股利。 编制中鸿公司2×16年与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1862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862
同时,以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为限继续确认应承担的投资损失。
借:投资收益60
贷:长期应收款60
备查登记未确认的应承担投资损失86万元(2008-18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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