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正确答案:受托责任是指经管他人财产者所负有的向财产所有者提交说明其行为过程的报告责任。我国著名会计学家杨时展先生对受托责任的解释为:“受托责任是由于委托关系的建立而发生的。委托关系可以由于通常的托付行为而建立,可以由于聘请而建立,可以由于任命而建立,可以由于民主选举而建立。委托关系建立之后,作为受托人,就要以最大的善意、最严格地按照委托人的意志来完成所托付的任务。这种责任叫受托责任。受托人在完成受托任务后,向委托人提出报告,经过委托人同意后,责任才能解除。”
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受托责任理论:
(1)受托责任关系会涉及两个当事人,即委托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委托人将资财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接受了托付后即应承担托付责任。在现代社会中,受托责任关系无时不在,无处不有,比如:
①政府的受托责任。政府的一切收支活动均应对人民负责,政府的受托责任与民主气氛极为相关,民主愈发达,政府受托责任的内容也愈丰富。人民要求,一切取之于民的,必须经济而有效地用之于民。
②经营者的受托责任。经营者的受托责任是一种以“两权分离”为典型特征的受托责任,其范围日趋广泛。具体体现在:对国家,要认真执行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对投资者和债权人,应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合理利用资源,坚守信用,履行诺言;对劳动者,应坚持按劳分配,提供安全、优越的劳动环境,注重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对社会,要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均等的就业机会。
③管理者的受托责任。组织内部的各级责任中心和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经营者也负有受托责任,这是一种以管理层次为特征的受托责任。因为各个责任中心都独立地使用企业的一部分资源,因而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承担的受托责任有:局部资源的安全有效运行;目标责任制的顺利完成;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2)受托人所承担的责任可依据法规、合约和惯例等来加以规范,即要有衡量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标准。从道理上讲,受托人接受资源或决策权,只应按委托人的要求和愿望去行事,因此,理论上受托责任机制应该由委托人来控制。然而,实际上谁能控制受托责任机制和进程是一个相当复杂、难以绝对确定的问题。
(3)受托责任的内容具有可计量性。这种计量指标既有财务指标,也有非财务指标,既有经济指标,也有社会指标。这说明会计在受托责任关系中总是连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桥梁,也说明会计的本质就是对受委托责任的完成过程及其结果予以认定、计量和报告。受托人利用会计信息,旨在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履行受托责任的过程和结果,并向委托人交代;委托人利用会计信息,旨在判断受托人对受托责任履行得如何,是否可以解除受托人的受托责任。
(4)与前述的控制机制和责任认定直接相关,受托责任内在地要求应由审计师独立地审查各种受托责任报告,并就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发表一个客观性意见。显然,会计是对受托责任的认定、计量和报告,审计是对受托责任的重认定、重计量和重报告。就会计、审计在受托责任机制中的运作看,管理会计是起始环节,通过计划、预算和控制等手段来确定、分解受托责任目标,并协助受托人完成受托责任目标,提出管理业绩报告;财务会计是在受托人接受托付后,按照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认定、自我计量,并定期编制各种财务业绩报告,为委托人审核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和结果提供信息;审计是对管理当局自我认定、自我计量、自我编制的受托责任报告,按照职业道德规范和公认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重认定、重评定、重判定。
受托责任关系是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生活的重要表现形态,而这种形态的实现取决于对履行责任的控制和解除责任的鉴证,于是,便产生了审计。英国学者戴维·费林特教授指出:“作为一种近乎普遍的真理,凡存在审计的地方必存在一种受托责任关系,受托责任关系是审计存在的重要条件,审计是一种确保受托责任得以有效履行的社会控制机制。”1所以说,审计事实上是受托责任关系的伴生物,甚至可以说是受托责任关系的内生物。
受托责任的概念是一个动态概念,受托责任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始终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变化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其受托责任也因之而变化发展。社会经济生活中受托责任关系和受托责任内容的不同,决定了社会产生出何种与之相应的审计形态。传统的受托责任是基本的财务受托责任,它要求受托人尽一个最大善良管理人的责任,诚实经营和履职,保护受托资财的安全完整并合法使用。与此伴生的审计形态是以鉴证真实、合法为核心的财务审计。在此基础上发展产生的受托管理责任是一种更高形态的受托责任,它要求受托人不仅应诚实合法经营和履职,而且应有效合理地经营和履职,即受托人要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原则来使用和管理受托资源。与此伴生的审计形态是以鉴证效能为核心的管理审计、经营审计、绩效审计等。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受托责任关系和内容正进行着鲜明的演进和升级,我国审计形态赖以发展的基础正发生着深刻的转折。查账仅是审计的属性之一,而非其全部属性,当受托责任超出财务受托之后,审计就不仅仅是查账了,受托责任拓展到哪里,审计的功能就拓展到哪里。
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受托责任理论:
(1)受托责任关系会涉及两个当事人,即委托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委托人将资财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接受了托付后即应承担托付责任。在现代社会中,受托责任关系无时不在,无处不有,比如:
①政府的受托责任。政府的一切收支活动均应对人民负责,政府的受托责任与民主气氛极为相关,民主愈发达,政府受托责任的内容也愈丰富。人民要求,一切取之于民的,必须经济而有效地用之于民。
②经营者的受托责任。经营者的受托责任是一种以“两权分离”为典型特征的受托责任,其范围日趋广泛。具体体现在:对国家,要认真执行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对投资者和债权人,应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合理利用资源,坚守信用,履行诺言;对劳动者,应坚持按劳分配,提供安全、优越的劳动环境,注重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对社会,要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均等的就业机会。
③管理者的受托责任。组织内部的各级责任中心和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经营者也负有受托责任,这是一种以管理层次为特征的受托责任。因为各个责任中心都独立地使用企业的一部分资源,因而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承担的受托责任有:局部资源的安全有效运行;目标责任制的顺利完成;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2)受托人所承担的责任可依据法规、合约和惯例等来加以规范,即要有衡量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标准。从道理上讲,受托人接受资源或决策权,只应按委托人的要求和愿望去行事,因此,理论上受托责任机制应该由委托人来控制。然而,实际上谁能控制受托责任机制和进程是一个相当复杂、难以绝对确定的问题。
(3)受托责任的内容具有可计量性。这种计量指标既有财务指标,也有非财务指标,既有经济指标,也有社会指标。这说明会计在受托责任关系中总是连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桥梁,也说明会计的本质就是对受委托责任的完成过程及其结果予以认定、计量和报告。受托人利用会计信息,旨在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履行受托责任的过程和结果,并向委托人交代;委托人利用会计信息,旨在判断受托人对受托责任履行得如何,是否可以解除受托人的受托责任。
(4)与前述的控制机制和责任认定直接相关,受托责任内在地要求应由审计师独立地审查各种受托责任报告,并就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发表一个客观性意见。显然,会计是对受托责任的认定、计量和报告,审计是对受托责任的重认定、重计量和重报告。就会计、审计在受托责任机制中的运作看,管理会计是起始环节,通过计划、预算和控制等手段来确定、分解受托责任目标,并协助受托人完成受托责任目标,提出管理业绩报告;财务会计是在受托人接受托付后,按照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认定、自我计量,并定期编制各种财务业绩报告,为委托人审核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和结果提供信息;审计是对管理当局自我认定、自我计量、自我编制的受托责任报告,按照职业道德规范和公认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重认定、重评定、重判定。
受托责任关系是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生活的重要表现形态,而这种形态的实现取决于对履行责任的控制和解除责任的鉴证,于是,便产生了审计。英国学者戴维·费林特教授指出:“作为一种近乎普遍的真理,凡存在审计的地方必存在一种受托责任关系,受托责任关系是审计存在的重要条件,审计是一种确保受托责任得以有效履行的社会控制机制。”1所以说,审计事实上是受托责任关系的伴生物,甚至可以说是受托责任关系的内生物。
受托责任的概念是一个动态概念,受托责任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始终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变化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其受托责任也因之而变化发展。社会经济生活中受托责任关系和受托责任内容的不同,决定了社会产生出何种与之相应的审计形态。传统的受托责任是基本的财务受托责任,它要求受托人尽一个最大善良管理人的责任,诚实经营和履职,保护受托资财的安全完整并合法使用。与此伴生的审计形态是以鉴证真实、合法为核心的财务审计。在此基础上发展产生的受托管理责任是一种更高形态的受托责任,它要求受托人不仅应诚实合法经营和履职,而且应有效合理地经营和履职,即受托人要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原则来使用和管理受托资源。与此伴生的审计形态是以鉴证效能为核心的管理审计、经营审计、绩效审计等。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受托责任关系和内容正进行着鲜明的演进和升级,我国审计形态赖以发展的基础正发生着深刻的转折。查账仅是审计的属性之一,而非其全部属性,当受托责任超出财务受托之后,审计就不仅仅是查账了,受托责任拓展到哪里,审计的功能就拓展到哪里。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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