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5年4月县国土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国土局重新处理。同年7月,县国土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年,张某到市国土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如果2009年市国土局撤销了县国土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具有可诉性。李某认为撤销行为侵犯自己的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市国土局撤销县国土局的决定,是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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