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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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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生产的以“草珊瑚”为商标的中草药牙膏内含一种中草药成分“草珊瑚”,是该中草药牙膏的主要原料成分,对治疗口腔疾病有很好的疗效,在市场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都认可“草珊瑚”为A公司的产品。A公司于是以“草珊瑚”申请注册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进行公告。B公司也生产中草药牙膏,在法定期限内以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为由,提出异议,被驳回。A公司“草珊瑚”商标获准注册。 A公司“草珊瑚”商标获准注册后,B公司是否能再以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为由提出商标争议?

正确答案: 不能。商标法规定,对商标注册核准前,已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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