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3月,M市发生一起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X某携款外逃,F银行工作人员受其利诱帮助推荐投资产品募集资金,投资者向F银行转嫁偿债风险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2年3月,X某在M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了C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X某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及产业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业务。 2012年8月,C公司与M市产业园区下属融资平台J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C公司以私募基金方式筹集资金定向投资于J公司建设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私募基金系面向社会公众募集,由M市属一平台公司提供担保,还款资金纳入M市产业园区财政偿债预算,期限3年,预期收益率8%--10%。 2012年9月,J公司、C公司与G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由C公司委托G银行向J公司贷款1亿元,期限1—3年,用于M市某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账户监管协议》,约定由G银行对J公司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C公司自2012年8月,通过G银行账户归集167名投资者认购款2779万元。G银行分别于2012年9月、10月、11月和2013年1月,将在该行募集到的2779万元资金分5笔委托贷款给J公司。 为了进一步扩大募集资金的规模和范围,自2012年7月30日起,X某利诱F银行大堂经理杨某、理财经理王某,在银行业大厅私下向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推荐该私募产品,通过C公司在F银行开立的一般账户,共归集40多名投资者认购款1874万元。 2013年3月中旬,X某突然无故离境并与外界失去联系,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C公司私募基金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涉嫌集资诈骗并携款潜逃。直至案发,J公司和F、G银行均表示对该案件毫不知情。经查证,C公司在F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经过多次大额转账和提现。期间,F银行还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开展过全面风险排查,但是对大堂经理杨某、理财经理王某在银行网点推荐私募产品的行为却毫无警觉。 为了防范声誉风险,F银行在M市政府要求下,垫付1874万元用于C公司非法集资案件中涉及投资者本金兑付,后期F银行追回67万元,实际垫付资金1807万元。 犯罪手段:一是貌似合法的运作下掩饰着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X某得知某产业园区建设需要资金,利用其早已注册的C公司作为融资实体创建了一个为园区提供融资服务的渠道,为显示私募资金流向的透明性,引入财政预算作为还款保证,委托G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 诱使F银行部分员工在银行业场所营销该产品,使投资者误以为银行也是理财产品的销售主体。有了政府和银行信用的双重保证,大部分投资者和经办的银行机构都放松了警惕,犯罪嫌疑人最终得手。 二是犯罪嫌疑人X某承诺的私募产品预期收益10%左右,略高于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的正常收益率,收益率适中、不夸张且有吸引力,从而使广大投资者更容易相信该理财产品的真实性。 三是利用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漏洞。X某为规避法律风险,设立一般工商企业募集资金,再由该企业作为委托人,利用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同时对这一运作模式进行公开宣传和推介。这些企业设立门槛低、缺乏监管、信息披露不完善,极易将民间融资风险传导给银行业金融机构。 损失及影响:一是对集资诈骗被害人的危害。一般来说,集资诈骗案涉及群众多,时间跨度长,犯罪嫌疑人将集资款支付前期利息,或挥霍、或转移。即使公安机关介入,,被害人的损失也无法挽回,甚至损失巨大,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遭到灭顶之灾。 二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者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犯罪嫌疑人携款逃跑后,面对造成的损失,往往情绪激动,聚集成群,强调非法集资者有合法外衣,政府应介入和赔偿,极易酿成群体事件,甚至引起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社会不安定行为,激化社会矛盾,造成局部社会治安动荡。 三是对银行金融机构的危害。一是事件发生后,受害者错误的认为其缴款和转账银行是私募资金的销售方,于是纷纷到银行询问事件进展,对银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地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安定。二是在经营管理上有过错的银行机构,或将不可避免的承担部分损失赔偿。 请你结合本案例,做一个案例原因剖析及银行机构的经验和教训。
犯罪嫌疑人因素:本案是经过精心预谋的案件,X某的前期大量的铺垫工作,都是为了取得投资者和参与者的认可,保证诈骗资金到手。社会上的大量闲钱及众人的逐利行为及投资者对理财产品认知的偏差助推了该案的发生。F银行大厅风险管控不力、风险排查走过场,G银行对委托贷款管理漏洞,为中间收益而不履职尽责,也是酿成本案不可或缺的因素。
经验和教训:规范理财产品发行模式,杜绝“飞单”现象。落实风险责任,进一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加强合规管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高金融消费者认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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