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市市民陈某夫妇在2010年5月利用自家房产,开办了一个某大型日用百货超市,从事商品零售业务。2013年3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由国税负责征管。2015年6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风险识别后列入风险应对对象,根据风险等级拟采用纳税评估风险应对策略并推送××管理分局纳税评估部门,××管理分局决定由小张和小王两位税务干部对该日用百货超市2014年年度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实施纳税评估。2015年7月6日,小张和小王两位纳税评估人员在接受纳税评估任务后进行了数据准备并开展了深度分析。2015年7月8日,根据深度分析报告,小王制作并送达《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该日用百货超市财务负责人就相关涉税问题进行税务约谈。陈某拒绝签收,陈某认为小张曾经来商店买生活用品,因为价格问题发生过争执,所以小张的检查属于打击报复,于是要求小张回避。小张和小王商量后一致认为这不符合税法的回避条件,当场拒绝了陈某的要求,小王电话通知小张,并请小张前来正式签字作证,留置送达税务文书。由于约谈无法确认或消除所有风险,2015年7月10日,小张和小王持××管理分局开具的《介绍信》前往该日用百货超市开展实地检查。经过检查计算,发现该超市2014年共少缴增值税6000元、企业所得税3000元(假设没有其他税款)。2015年7月12日,W市国家税务局××管理分局根据检查结果直接下达《税额确定决定书》,责令陈某在10日内向W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6000元、企业所得税3000元,并缴纳规定的滞纳金(税务征管软件自动计算),并按照规定程序送达了《税额确定决定书》,陈某按期缴纳了税款。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纳税评估要求,分析指出税务部门及有关税务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方面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要求纳税人约谈,应制作《询问通知书》,而且约谈对象应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业主。本案制作的《税务约谈通知书》不妥。
(3)税务文书采取留置送达时,税务干部之间不可以签字作证。
(4)纳税人认为检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决定,检查人员不应当当场决定。
(5)评估检查时税务干部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本案只是《介绍信》。
(6)实地检查前,评估人员应提交《实地检查申请报告》,按规定权限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实地检查,本案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直接进行实地检查不符合江苏风险模板要求。
(7)××管理分局对纳税人直接下达《税额确定决定书》错误。应当在下达《税额确定决定书》前,先由评估人员制作《税额确定意见书》,报经审批后再制作并送达《税额确定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纳税人没有异议的,超过规定期限再制作并送达《税额确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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