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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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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欲合伙开办一个食品加工厂,三人约定,张某出资3万元、王某、李某各自出资2万元。在筹备的过程中发现资金不足,于是张某便动员刘某支援他们2万元,刘某表示出资可以,但是承担有限责任并参加合伙企业的盈余分配。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商议,对刘某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某不得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王某李某不承担亏损的民事责任,并订立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后来该合伙企业起名为美味食品厂(有限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两年后,刘某了解到美味食品厂经营过程中管理不善,欠下债务5万元,就提出要求抽出其2万元,张某、王某、李某同意其退出盈余分配,但是因资金紧张,将美味食品厂中的价值2万元的食品制品交给刘某,刘某同意。又过了一年,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积压,经营情况进一步恶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张某、王某、李某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王某李某不承担亏损的民事责任”,该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 A、该约定无效,应当由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共同经营和管理,民事责任由三人共同承担
  • B、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张某、王某、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C、该约定有效,应由张某一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民事责任由张某一人承担
  • D、该约定部分有效,应当由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 E、该约定有效,王某、李某不承担亏损责任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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