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从河南调入北京市一批番茄种子,但没有办理任何检疫手续。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对其进行了1000元罚款的处罚。该公司不服,拒不履行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植物检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试分析植物检疫机构的作法是否符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相关规定。
正确答案:
(一)植物检疫机构的作法符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相关规定。
(二)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机构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或者货值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机构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或者货值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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