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5日,甲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吴某的烟店查获非渠道进货卷烟40条,销售账册一本。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勘验笔录。由于吴某情绪激动,没有在勘验笔录上签字。待吴某情绪平静后,执法人员对吴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吴某供述,该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有者为何某,自己只是其雇员,之前共购进违法卷烟50条,已销售10条。但是执法人员通过查阅销售账册,发现共购进违法卷烟70条,已销售30条。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对录像资料进行了相应删减。邻居王某证实吴某曾多次从外地购进大量违法卷烟,后得知王某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精神病人。8月16日,该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了检测报告,鉴定涉案卷烟全部为真品卷烟。 本案主要取得了哪些证据?请根据证据的特性法则,本案取得的哪些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12分)
正确答案:
(1)本案取得的证据主要有7种: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1分)销售账册一本;(1分)检测报告;(1分)勘验笔录;(1分)询问笔录;(1分)录像;(1分)王某的证言。(1分)
(2)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有:①勘验笔录未经吴某签字盖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分)②吴某关于购进卷烟数量的陈述与其他证据不相吻合,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1分)③视听资料内容作了删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分)④王某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精神病人,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分)
(2)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有:①勘验笔录未经吴某签字盖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分)②吴某关于购进卷烟数量的陈述与其他证据不相吻合,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1分)③视听资料内容作了删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分)④王某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精神病人,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分)
答案解析:有
微信扫一扫手机做题